赵玉倩律师亲办案例
贪污罪
来源:赵玉倩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26
浏览量:1185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作者:赵玉倩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2年4月8日

贪污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

本案被告人张XX系某县自来水厂出纳,属国家事业机构编制人员。201168日,该县检察院反贪局以张XX涉嫌贪污罪将其刑事拘留,同年72日逮捕。张XX被逮捕后,其家属焦急万分,寻找各种途径了解情况,以求能够营救张XX脱罪出狱,其间经历种种不足为外人道的艰辛和欺骗,可谓是倍尝辛酸,自张XX被刑事拘留以后,全家人就一直处于惶惶不安之中。其家人万般无奈之际,其妻子李X找到一个当地的“神算”半仙算命,经半仙掐算,告知李X不用担心,说次日李X就会遇到贵人相助,可保张XX出狱。说来也奇,次日晚李X就经朋友介绍找到回家探亲的我,或许是病急乱投医,也或许是实在走投无路,李X一口就认定我就是解救张XX出狱的“贵人”,也不管我信不信,反正她自己看来是信了。于是本案自从我接受时候起,就带着一点点神秘和玄虚的色彩,不过对我来说,半仙怎么说可以不理,人家全家的殷切希望可是摆在那里,由不得我有半点懈怠的。

接受委托以后,通过会见被告人张XX,我大致了解了本案的案件情况:本案中,检察院以张XX利用管理自来水厂现金账目之便,自2009年以来,虚报开支,伪造账目,经司法会计鉴定,共计伪造开支账目合计54.4万元,由此,检察院认定张XX涉嫌贪污公款54.4万元。粗粗了解了一下案情以后,我本能觉得这个认定存在问题,作为本地人,而且有同学就在这个自来水厂工作,我知道这个自来水厂的规模就属于一个小型单位,50多万元对于这个企业可不是个小数目,这么大的一笔钱被贪污掉,那财务上肯定会反应出一个大窟窿,而且资金运营上也会露出马脚,很快就会被察觉,怎么可能在贪污发生两年以后才发现?莫非单位领导和会计都眼瞎了不成?而且在询问过程中,我发现张XX总体上属于老实木纳的一类人,所以虽然他一直对于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,但是我一直有一种直觉:这个人其实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不是很清楚,他知晓一切自己行为的过程,但是不知晓有些行为其实不是犯罪,当然在供述时候也不会提出辩解。这意味着我遇到一个难题,我将要为他辩护、认为不是犯罪的问题,连他自己都认为是犯罪行为,而且供认不讳!在初次的会见中,我掌握的情况不多,也只好带着一肚子疑问结束会见。

会见结束后,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情况,我对本案的情况有了一个基本上不同于检察院的认识:所谓张XX利用职务之便,贪污公款的行为,根本就是一个按照领导安排私设小金库的行为!一个很明显的证据就是,其中一笔37万元的资金被存入张XX个人账户,是收费人把自来水费直接存入张XX个人账户的,我们无法想象,在没有领导安排或者同意的情况下,收费人会毫无理由的这样干!因为,并没有证据表明,收费人从这笔款中分到一分一毫!根据被告人妻子李X在检察院的陈述:李X除了从被告人那里拿到过五万元用于购买基金,从来没有从被告人那里拿到过除了工资以外的钱。

带着了解到的情况,我再次会见了被告人张XX,经过询问,终于了解了本案的真实情况:20093月,经过单位领导任命由张XX担任单位出纳,同时,在单位党支部书记、厂长、副厂长三人一起在场的情况下,厂长要求张XX再农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,用于存放单位小金库资金,小金库资金主要用于不方便报销的接待费用、单位职工的一些福利等等,资金来源是由领导安排的,通常由张XX自己办理虚报开支的单据做账,然后由领导安排收费人或者用水单位直接把水费存入张XX在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。到2011年初,水厂党支部书记、厂长、副厂长陆续调走,此时小金库资金尚有24万,新任领导对于这个小金库的存在并不知情,张XX觉得有机可乘,就伪造了小金库资金的开支单据,伪造了厂领导签字,企图把小金库中的24万资金据为己有,但是在伪造开支单据以后,张XX只是把小金库资金中的五万元取出交给其妻用于购买基金。其余资金,都在其开设的、用于存放小金库资金的账户里,后被检察院冻结,共计有资金19万元。

在了解到上述情况以后,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让检察院进一步进行调查,以核实上述情况,接受我对这个案件的认识。然而,这个过程却是非常困难和漫长的,监狱这个地方,真是“风都吹得进去,牛都拖不出来”的一个绝地啊!其后,通过我和被告人家属反复做工作,能够证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原水厂党支部书记、厂长、副厂长、收费人以及其他单位负责把资金打入张XX账户的经手人都表示愿意出具证据,说明情况。在得到上述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以后,我找到检察院的办案人,提交了上述证据,并要求他们对上述证据进行复核调查,遗憾的是,经办人气冲牛斗,誓言张XX贪污54.4万元有司法会计鉴定为证,而且自己也供认不讳,已成铁案,无论我这么说,都不肯接受我重新复核调查的请求。看着这个年轻气盛的反贪局检察官,我终于无言以对,或许很多年以后,他会明白其实他工作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,而不是维护他自己永远不会错的神话,或许到那时候,他会明白王阳明说的“公门之内好修行”的含义。当然,我也不会就此罢手的,经过很多异乎寻常的艰苦努力,终于,我所提交的证据还是得到了检察院的复核,取证的结果和我预想的一样。但是,问题还是没有就此解决,在我收到《起诉书》时候,还是看到了“张XX利用管理自来水厂现金账目之便,自2009年以来,虚报开支,伪造账目,经司法会计鉴定,共计伪造开支账目合计54.4万元,由此认定张XX涉嫌贪污公款54.4万元”的内容,我不禁苦笑,难道检察官不会错的神话就这么重要吗?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,我本来已经习惯了不带感情色彩的办理案件,而这一次对于检察院的顽固和偏执,我隐隐已经按捺不住内心的一丝火气,那好吧,咱们法庭上见,看看你的铁案是个什么成色!

2012317日,本案在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,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,通过充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,在关于张XX到底贪污数额是多少等方面,检察院的公诉人最终不再反对我的观点,我整个辩护的思路和目标都全部得到实现,我自己也对自己的表现感到非常满意,甚至有几分得意。庭审结束以后,几个审判员,包括公诉人都纷纷来和我打招呼,都说这是他们经历的最精彩的一次庭审,对于公诉人所表现出来的胸襟,我觉得非常感动,毕竟,在法庭上,是我和他针锋相对,反复辩驳的,从这个成熟、睿智的检察官身上,我还是看到了中国法制的希望。

320日,法院以张XX贪污五万元(他拿给他妻子购买基金的那五万元)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两年,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,认同了这个判决,于是330日,判决生效,张XX终于出狱与其家人团聚了。张XX出狱那天,我正好在昆明办案,接到张XX打来的电话,在几乎泣不成声的感谢声中,我不禁由然地对于自己身为一个律师感到自豪。我依然相信,共产党的天,还是晴朗朗的天,只要法律还在,公道还在,这个天,就还是我们可以信赖和依靠的……

值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修订之际,谨以此文,为新《刑事诉讼法》首次把保护人权写进法律,并以多方面的措施保障人权而喝彩,当然,这次修订还是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,但是,只要是进步,就无论如何都是可喜的,不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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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玉倩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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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北京路花苑4幢602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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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玉倩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301*********1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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